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
司提交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等四项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
项目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
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元进行现
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
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
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73,60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
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 30000 吨锂离子
电池材料扩产项目”,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10 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
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73,60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
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 10 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
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 陈菡 何燕珍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