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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10-30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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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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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在上
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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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上市后并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
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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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
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
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做出决定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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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具体负责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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