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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0-30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2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3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市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
第九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4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
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5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
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责任告知有关人
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7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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