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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2-02-10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天瑞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范围或定义进行修改变更的,则本制度的关联方的范
围或定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对关联方的范围和定义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
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
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
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
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禁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
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
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
用。
    第八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
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
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
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
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
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
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
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
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应
当对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方清单,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于公司关联
方。如果资金支出对象属于公司关联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工,如果该关联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
工,则应审查该资金的用途。对于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关联方报
销因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借支备用金、投标保证金等从事
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公司报销费用和借支资金的有
关制度给予报销或借支。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
的指示时,经审查资金支出的对象属于关联方,则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下
列文件,且经审查,下列文件排列在后的文件不违背排列在前的文件时方可按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指示向关联方支付关联交易的资金:
    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关于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决议或
决定;
    2、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审批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违背相
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向
财务人员做出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
度,并应督促因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而成为公司关联方的
其他关联方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本制度而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
联方支付资金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
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
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