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宏华数科 股票代码:688789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39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副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副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技 特别提示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技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主板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主板更加剧烈的 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 2 技 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5,440,365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 20.3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2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8.93 倍。本次发行 价格 30.2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 14.4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 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3 技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数码喷印技术处于应用初期,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数码喷印技术具备绿色化、灵活化、高清晰度等特点,其应用推广能够满足传统印 花市场向“个性化、小批量、交货快、花型多、高品质”转型的需求,在部分领域能够 实现对传统印花方式的替代,但仍存在设备、耗材成本相对较高等问题,在大规模简单 花型的量产市场尚未完全替代传统印花方式。现阶段,数码喷印技术尚处于应用初期, 市场前景好、增长快,根据中国印染行业协会调研统计,2019 年中国数码喷墨印花产量 约 19 亿米,占印花布总量的 11%,但目前在纺织印花市场主要用于货期要求短、批量 相对小、附加值相对高、图案色彩丰富等应用场景,若未来数码喷印技术不能在稳定性、 耗材成本及后续设备保养维护综合成本等方面实现进一步突破,则数码喷印技术存在规 模化推广进度变缓、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产生 不利影响。 (二)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疫情”), 致使各行业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公司生产、销售、物 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市场为纺织印花市场,终端市场为服装、家纺等消费品,终端 市场的需求变化将传导到纺织印花市场对设备和耗材的需求。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将导 致终端市场对纺织品的需求减少,叠加疫情导致的服装、家纺纺织印花等生产企业大面 积停工,必然导致公司的数码喷印设备与耗材消耗的短期下降。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 得了明显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 消除;但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 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纺织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受新 冠疫情影响,2020 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呈明显放缓趋势。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 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纺织行业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经营业 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等失密的风险 4 技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等是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深耕数码喷印市场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侵犯,核心技 术、商业机密等被泄露,将导致公司存在市场竞争优势下降的风险。 (四)海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14,906.54 万元、22,982.42 万元和 30,645.89 万元,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77%、39.17%和 42.99%。 全球纺织印花市场主要分布在欧洲和亚洲地区,公司主要竞争对手 MS、EFI- Reggiani、Epson、HP 等外资企业在品牌、资金、技术、市场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如果公司产品及服务不能持续满足客户应用需求,维护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口碑, 则公司会面临较大的海外市场拓展压力。同时,若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环境、 经济形势、对华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会对公司的海外市场 开发、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9,261.09 万元、12,133.38 万元和 21,530.67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59%、20.52%和 30.08%,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账龄较短,截至 2020 年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总计的 比例为 87.74%。 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持续增加。如果未来受 到经济环境、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以及客户自身经营发展不如预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客 户的经营和付款能力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进出口国的外汇管制措施等不可抗力因 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导致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或无法全部收回上述应收账款的风险,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六)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宁 波维鑫间接控制公司 20.87%的股权、通过驰波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16.65%的股权、通过 宝鑫数码间接控制公司 8.43%的股权,金小团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45.95%的股权。本次公 开发行后,金小团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进一步下滑到 34.46%,公司股权较为分散,除 5 技 金小团控制的股份外,直接持股股东数量 7 名,持股比例最高股东持有公司 18.75%的 股份。如果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或者其他投资者控制的股份 比例上升,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将给公司的业务发展或经营决策效 率等带来一定潜在风险。 (七)数码喷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主要依赖外购的风险 公司数码喷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主要依赖境外采购。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喷头金 额为 8,683.90 万元、11,321.25 万元和 13,335.59 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29.71%、 31.65%和 29.78%,存在喷头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和依赖外购的风险。未来,若公司数码 喷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其供货价格出现大幅 波动、或因国家间贸易争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供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存在多起专利纠纷的风险 目前公司尚有 1 项发明专利、2 项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专利诉讼过程中,诉讼结果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的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 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同时公司未来仍存在其他已授权专利被竞争对 手申请无效且被有权部门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产生专利纠纷的风险,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九)公司业绩存在可能短期无法持续快速增长的风险 经审阅,2021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2,055.64 万元,同比增长 71.42%;营业利润 为 6,488.91 万元,同比增长 55.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588.97 万元,同比增 长 55.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561.80 万元,同比增长 62.01%,2021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主要系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 控制,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恢复正常,数码印花对传统印花替代加速,而上年同期新冠疫情对 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导致上年同期金额相对较低所致。 公司业绩存在可能短期无法持续快速增长的风险。 6 技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878 号文,同意杭州宏华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 295 号”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宏华数科”,证券代 码“688789”;本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 15,440,365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宏华数科,扩位简称:杭州宏华数码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78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7,600 万股 7 技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9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440,36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559,63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85 万股。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95 万股,浙商 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9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 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517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09,635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32%,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9%。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技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二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 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28 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7,600 万股,上市时市 值约为 23.0128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1〕1568 号),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18.26 万元、15,889.64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 上市标准。 9 技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onghua Digital Technology Stock Company LTD. 本次发行前:5,700.00 万元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后:7,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金小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0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1 年 11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09120459R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3911 号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电话 0571-86732193 传真 0571-8673219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texco.com 电子邮箱 honghua01@atexco.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人 何增良(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571-86732193 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管理信息系统(MIS) 以及配套专用硬件外部设备;电脑制版、数码印花;服装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不 经营范围 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产品),设备租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以数码喷印技术为核心,聚焦纺织数码印花的工业应用,集售前咨询、售中调试、 主营业务 售后服务以及软件支持于一体的纺织数码印花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0 技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小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金小 团通过宁波维鑫、宝鑫数码和驰波公司合计控制发行人 34.46%的股权。 金 小 团 先 生 , 1956 年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301021956********,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 年 8 月至 1992 年 9 月任 浙江丝绸工学院教师;1991 年 8 月至 1992 年 9 月兼任杭州高达总经理;1992 年 10 月 至 2001 年 10 月任宏华电脑董事、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宝鑫数码、驰波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小团 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宝鑫数码 出资额 1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CL8E901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A0030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 机构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长期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 实际从事业务及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关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系 股东结构 金小团持有 99%出资比例,宝鑫数码持有 1%出资比例 2、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6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金小团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7Y2G0XR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 1174 号 2 层(托管:0800 号)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数码技术、电子产品 11 技 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长期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 实际从事业务及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关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系 股东结构 金小团持有 99%股权,胡晓列持有 1%股权 3、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3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 金小团 注册资本 949 万元 实收资本 94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03216094A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A0011 企业管理服务,从事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 经营范围 安全专用产品)、纺织品及辅料、服装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1 年 3 月 28 日至 2041 年 3 月 20 日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 实际从事业务及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关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系 金小团持有 37.84%股权,Huang Bo(黄波)持有 8.68%股权,胡晓列持有 5.53%股权,郑靖持有 3.95%股权,周晓丽持有 3.42%股权,李志娟持有 2.63%股权,银倩琳、徐玉华、李卫明、林虹、周 华、赵一黎、葛晨文、 李莉分别持有 2.11%股权,许黎明、黄光伟、何增良持有 1.58%股权,严敏、 股东结构 单晴川、林若莉、杨盛瑜、朱文华、谢治彬、何辉民分别持有 1.05%股权, 陈瑾、顾荣庆、毛祥丰、徐全伟分别持有 0.79%股权,谢伟华、陈旻、贺政、 彭文兵、岳婷、沈家平、钱巍、邓名达、肖健、郭敬华、徐中苹分别持有 0.53%股权 12 技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金小团 董事长、总经理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2 郑 靖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3 胡晓列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4 郑育兵 董事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5 杨鹰彪 独立董事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6 沈 勤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7 陈智敏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8 葛晨文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9 林 虹 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10 赵洪琳 监事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11 何增良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12 李志娟 财务总监 2019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 (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3 技 姓名 职务 1 金小团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葛晨文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 3 林 虹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4 黄光伟 核心技术人员 5 单晴川 核心技术人员 6 许黎明 核心技术人员 7 顾荣庆 核心技术人员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 况如下: 间接持股 限售 在间接持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 主体持有 期 姓名 职务 股主体持 持有公司股份 股主体 公司股份 (月 有的份额 数量(股) 比例 ) 宁波维 99.99% 11,896,903 15.65% 鑫 董事长、总经理、 驰波公 1 金小团 37.84% 9,490,000 12.49% 36 核心技术人员 司 宝鑫数 99.00% 4,804,717 6.32% 码 驰波公 2 郑靖 董事、副总经理 3.95% 9,490,000 12.49% 12 司 宁波维 0.01% 11,896,903 15.65% 鑫 驰波公 3 胡晓列 董事、副总经理 5.53% 9,490,000 12.49% 12 司 宝鑫数 1.00% 4,804,717 6.32% 码 监事会主席、 驰波公 4 葛晨文 2.11% 9,490,000 12.49% 12 核心技术人员 司 驰波公 5 林虹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2.11% 9,490,000 12.49% 12 司 14 技 间接持股 限售 在间接持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 主体持有 期 姓名 职务 股主体持 持有公司股份 股主体 公司股份 (月 有的份额 数量(股) 比例 ) 董事会秘书、 驰波公 6 何增良 1.58% 9,490,000 12.49% 12 副总经理 司 驰波公 7 李志娟 财务总监 2.63% 9,490,000 12.49% 12 司 驰波公 8 许黎明 核心技术人员 1.58% 9,490,000 12.49% 12 司 驰波公 9 黄光伟 核心技术人员 1.58% 9,490,000 12.49% 12 司 驰波公 10 单晴川 核心技术人员 1.05% 9,490,000 12.49% 12 司 驰波公 11 顾荣庆 核心技术人员 0.79% 9,490,000 12.49% 12 司 注:上表中金小团、郑靖、胡晓列、葛晨文、林虹、何增良、李志娟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了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 情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 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5 技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 比例 比例 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 (% (月 (股) (股) ) ) ) 60,559,63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7,000,000 100.00 79.68 - 5 11,896,90 1 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896,903 20.87 15.65 36 3 2 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490,000 16.65 9,490,000 12.49 36 3 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4,804,717 8.43 4,804,717 6.32 36 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4,250,00 4 14,250,000 25.00 18.75 12 伙) 0 5 漢加發展有限公司 7,960,274 13.97 7,960,274 10.47 36 6 舟山通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3,000 4.90 2,793,000 3.68 12 7 杭州乐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4.39 2,500,000 3.29 12 8 宁波穿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5,106 2.73 1,555,106 2.05 12 9 泰州瑞洋立泰精化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 1.75 1,000,000 1.32 12 10 杭州荣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 1.32 750,000 0.99 12 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集 11 - - 1,900,000 2.50 12 合资产管理计划 12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950,000 1.25 24 13 网下摇号中签配售对象 - - 709,635 0.93 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5,440,365 20.32 - 76,000,00 合计 57,000,000 100.00 100.00 - 0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 14,250,000 18.75 12 伙) 2 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896,903 15.65 36 3 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490,000 12.49 36 4 漢加發展有限公司 7,960,274 10.47 36 5 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4,804,717 6.32 36 16 技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6 舟山通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3,000 3.68 12 7 杭州乐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3.29 12 浙商证券资管-光大银行-浙商金惠科创板 8 1,900,000 2.50 12 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宁波穿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5,106 2.05 12 10 泰州瑞洋立泰精化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 1.32 12 合 计 58,150,000 76.51 -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惠 1 号资管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 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为 2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浙商投资最终跟投 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95 万股,认购金额为 2,876.60 万元;金惠 1 号资管计划配售数量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10%,即 190 万股,获配金额为 57,819,660.00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其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即 95 万股,认购金额为 2,876.60 万元。浙商投资本次跟投获配 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 17 技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认购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 202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限,且 参与对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5 月 25 日 备案时间 2021 年 5 月 28 日 备案编码 SQS257 募集资金规模 11,900.00 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规模 57,819,660.00 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以及对应资管计划参与比 例具体如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额 姓名 职务 号 核心员工 额(万元) 持有比例 1 金小团 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600.00 21.85% 2 黄 波 国家喷印工程中心副主任 核心员工 2,500.00 21.01% 3 徐玉华 销售总监 核心员工 600.00 5.04% 4 郑靖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2.52% 5 葛晨文 监事会主席、副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300.00 2.52% 6 王全胜 董事长助理 核心员工 300.00 2.52% 7 陈成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300.00 2.52% 8 岳婷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300.00 2.52% 18 技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额 姓名 职务 号 核心员工 额(万元) 持有比例 9 卢明杰 工程师 核心员工 300.00 2.52% 10 林虹 职工监事、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1 李志娟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 1.68% 12 谢治彬 销售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3 黄宇渊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4 银倩琳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5 徐亿干 工程师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6 钱巍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7 傅一群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8 郑欣 服务主管 核心员工 200.00 1.68% 19 周华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68% 20 胡晓列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0.84% 21 何增良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0.84% 22 赵洪琳 监事、总经办主任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3 黄光伟 副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4 潘统明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5 林若莉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6 邓名达 项目副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7 陆文兰 项目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8 查银洁 工程师 核心员工 100.00 0.84% 29 徐中苹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0 贺政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1 彭文兵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2 陈旻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3 郭敬华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4 孙茂炜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5 顾军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6 韦剑萍 总监助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7 马钱华 服务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8 李晨怡 服务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0.84% 39 杨咸园 工程师 核心员工 100.00 0.84% 40 邱昊 服务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0.84% 41 张海英 成本会计 核心员工 100.00 0.84% 19 技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额 姓名 职务 号 核心员工 额(万元) 持有比例 42 范小英 主办会计 核心员工 100.00 0.84% 43 陈群燕 杭州宏华财务部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0.84% 合计 11,90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金惠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配售数量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10%,即 190 万股,获 配金额为 57,819,660.00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惠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 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0 技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 新股,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30.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14.48 倍(每股收益按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85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2.09 元(按本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6.40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7,53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0,339.9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6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止,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7,600 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承销费 4,471.70 审计及验资费 1,580.00 律师费 604.70 21 技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13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54.48 合计 7,192.01 每股发行费用:3.79 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50,339.9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1,865 户(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网上有效申购 数量为 24,807,730,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5,120.27 倍。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646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60402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453,327 股,放弃认购 6,673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69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 969 万股,放弃认购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 6,673 股。 22 技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 1568 号),并发表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宏华数码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内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健审〔2021〕5172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公司上市后不再 另行披露 2021 年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 39,420.00 万元至 48,180.00 万元,同比上升 35.35%至 65.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264.60 万元至 11,323.40 万元, 同比上升 28.49%至 57.0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652.60 万元至 10,575.40 万元,同比上升 27.41%至 55.72%。 上述 2021 年上半年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 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研 发及运营、主要服务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3 技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 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120202142990058707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366279874871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571902018910506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3301040160018055981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路支行 811080101190224527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4 技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技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 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宏华数科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 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宏华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汪建华、秦日东 联系人:汪建华、秦日东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汪建华先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华宝股份、三祥新材、盛洋科技、日 上集团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新湖中宝吸收合并新湖创业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吉安集团 借壳山鹰纸业财务顾问项目等。 秦日东先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大智慧、欧比特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江南化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苏阳光公司债项目等。 26 技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金小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 继续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 27 技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7、本人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 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宁波维鑫、宝鑫数码及驰波公司作出了《关于所持杭州 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减持,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5、在本企业/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28 技 6、本企业/本公司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企业/本公司真实、合法持有,不 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 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3、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汉加发展出具《关于所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 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 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 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发行人股东新湖智脑出具《关于所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 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 29 技 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 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 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发行人股东杭州乐互、舟山通华、宁波穿越、瑞洋立泰、杭州荣利作出了《关于所 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 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0 技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在本企业/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企业/本公司现时所直接持有的宏华数码股份均为本企业/本公司真实、合法持 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 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靖、胡晓列、何增良、 李志娟出具《关于所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31 技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 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核心技术人员葛晨文和林虹出具《关于所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但是继续作为核心技术人员 期间,本人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核心技 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人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 32 技 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 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5、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未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顾荣庆、单晴川、许黎明、 黄光伟出具《关于所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 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人现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 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金小团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金小团作出了《关于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33 技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 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宁波维鑫、宝鑫数码及驰波公司作出了《关于股票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 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4、本企业/本公司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34 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 披露的规定。” 3、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1)新湖智脑 发行人股东新湖智脑作出了《关于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企业/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 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3、本企业/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汉加发展 发行人股东汉加发展作出了《关于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企业/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 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3、本企业/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5 技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 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措施承诺如下: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的情况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 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 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采取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 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 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 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强制增持义务履行完成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 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36 技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 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 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 日后,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37 技 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最 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 续出现需要稳定股价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 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要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38 技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 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 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 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 务情节严重的,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 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四)发行人各主体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欺诈发 39 技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公司对本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 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 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 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 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 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 40 技 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 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公司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购回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出具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发行 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存在过 错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将依法赔偿投资 41 技 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 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购回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宁波维鑫、宝鑫数码及驰波公司作出了《关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企业/本公 司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企业/本公 司存在过错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本企业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2 技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 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宁波维鑫、宝鑫数码及驰波公司作出了《关于欺诈发行 购回承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宏华数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宏华数码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 回宏华数码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具体 承诺如下: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如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3 技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发行人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 44 技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 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实际控制人金小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出具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 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45 技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 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 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在本人完全消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 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 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46 技 定。 47 技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8 技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