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修订)2021-07-1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等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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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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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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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公
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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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报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详见附件1)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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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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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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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
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
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
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
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
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
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在媒体刊登相
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
交易的提醒函》(见附件3),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见
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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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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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 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 内 幕 信 信 息
知情人员 身份证号码/统一 与 公 司 的 所 在 单 知 悉 内 幕 信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幕 登 记
职务/岗位 内幕信息内容 息 所 处 息 公 开 登记时间 知 情
姓名/名 社会信用代码 关系 位/部门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人
阶段 时间 人 签
称
名
注 注
注3 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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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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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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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
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
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
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立即将
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公司会将贵方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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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密承诺函
致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任何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
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人(单
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
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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