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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华数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7-1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
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若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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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
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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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办
理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
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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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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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
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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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临时
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任
一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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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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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涉及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种类、披露的标
准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参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披露与投资者
决策关联不大的信息,不应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错误估计公司价值的市场热点相关
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战略信息,指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及实现长远目标的策略信息。
    (二)财务信息,指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数据及其分析信息。
    (三)预测信息,指基于现有持术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开拓事实作出的对未来

                                     8
的判断和预测。
   (四)研发信息,指反映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进展,以及所取得成果
的信息。
   (五)业务信息,指财务信息之外能够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及其趋势
的信息。
   (六)行业信息,指公司所处行业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影响的行业信息。
   (七)社会责任信息,指公司承担的对消费者、员工、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
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基本
要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构成持续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发生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并保持披露内容的持续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八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
响股票交易价格,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有关的信息,应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对公司股票
价格的影响,关注披露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避免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型的信息: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趋势、国家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或鼓励
性政策;
   (二)公司三年、五年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策略;
   (三)公司拟开展的研发项目、在研项目进展或技术改造进展情况;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变化;
   (五)公司获得科技类奖励、主导或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
   (六)公司拟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业务合作协议;
   (七)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
   (八)公司在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9
    (十)与投资者的沟通信函、沟通会议纪要等;
    (十一)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
    (十二)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真实、准备、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自愿披露的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重大事项范围但未
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参考强制披露事项对应的公告格式指引制作自愿披露公
告文件;拟自愿披露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重大事项范围的,可参考信息
披露公告文件的一般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列示的公告要点制作信息披露
公告文件。
    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注“自愿
披露”字样。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10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
和分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
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11
    (二)对科创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科创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科创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科创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的披露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媒 体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官 方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12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
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行业信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
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
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
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
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
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
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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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
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
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
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
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
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
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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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
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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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
体金额的,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
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
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16
披露进展。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
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
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
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
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17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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