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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华数科:国浩关于宏华数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5  

                        宏华数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86)(571) 8577 5888 传真:(+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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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九月
宏华数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本所接受宏华数科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宏
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宏华数科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宏华数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宏华数科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宏华数科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华数科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
华数科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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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

     (二)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宏华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
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
部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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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宏华数科本次授予事项已
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9 月 14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
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 1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宏华数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宏华数科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日,宏华数科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宏华数科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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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披
露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
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