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5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5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8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5 四、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8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的核 查意见.................................................................................................................. 20 六、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 见.......................................................................................................................... 20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0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25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6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8 附件:.................................................................................................................. 29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马齐玮、庄玲峰担任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发行人”、“宏华数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马齐玮,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 后负责或参与比依股份、德昌股份、一鸣食品、新纳科技等 IPO 项目;东睦股份、 太平鸟、桃李面包、思创医惠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攀钢钒钛与鞍钢股份的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东睦股份股权激励项目,宁波中百要约收购项目等。 庄玲峰,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 曾负责或参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台华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王金姣,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浙江一鸣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台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姓名 钱文亮、赵磊、赵旭亮、郑修文。 3-1-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onghua Digital Technology Stock Company LTD. 法定代表人 金小团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宏华数科 股票代码 688789.SH 上市时间 202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7,600万元整 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管理信息 系统(MIS)以及配套专用硬件外部设备;电脑制版、数码印花;服装的设 经营范围 计、生产和销售(不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产品),设备租赁,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 邮政编码 310052 电话号码 0571-86732193 传真号码 0571-86732193 电子信箱 honghua01@atexco.cn 2、前十名股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占 序 持有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公司总股本 股本性质 号 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 1 新湖智脑 其他 14,250,000 18.75 A股 限售流通 2 宁波维鑫 其他 11,896,903 15.65 A股 境内非国 限售流通 3 驰波公司 9,490,000 12.49 有法人 A股 限售流通 4 汉加发展 境外法人 7,960,274 10.47 A股 境内非国 限售流通 5 宝鑫数码 4,804,717 6.32 有法人 A股 限售流通 6 舟山通华 其他 2,793,000 3.68 A股 3-1-4 持有股份占 序 持有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公司总股本 股本性质 号 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 7 杭州乐互 其他 2,500,000 3.29 A股 浙商证券资管-光大银行-浙 限售流通 8 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 1 号战 其他 1,896,500 2.50 A股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售流通 9 宁波穿越 其他 1,555,106 2.05 A股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非限售流 10 境外法人 1,150,623 1.51 客户资金 通A股 合 计 - 58,297,123 76.71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 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5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22,80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 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 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五)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 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3-1-6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年产 3,520 套 1 88,580.00 70,000.00 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 2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18,580.00 10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 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3-1-7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共享。 (十)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 之日起十二个月。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信证券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1,648 股,信用 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20,491 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828,600 股;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 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23,965 股。除此之外,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 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 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信证券建立 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 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 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经核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保荐书 出具日,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 公司股份的情况。 3-1-8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中信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5、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宏华数科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 3-1-9 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宏华数科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本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 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杭州宏华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 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议案及决议、股东大 会方案及决议和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以及其他与本次证券 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认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2022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名,符合《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章程》有关召开董 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经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3-1-12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 明〉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 到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名,符合《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章程》有关召开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经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1-13 2022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和由此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 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的情 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 为。”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 3-1-14 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 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 购销合同、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现金分红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 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 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和其他 相关公告;核查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材料,并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 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1-15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 了发行人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取 得发行人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审计 机构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和效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和用地相关文件等资料;就 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 解;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同类企 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等信息,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 景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 同业竞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年产 3,520 套工业数码喷印 设备智能化生产线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年产 3,520 套 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拟引进国内领先的立式加工中心、数控焊接系 统、喷塑一体化成套设备和组装自动化流水线等智能化设备,配套在线红外检测 装置、万能测试机、喷墨组件打印样张自动评估系统等自动检测设备,组建工业 数码喷印设备生产线,形成年产 3,520 套新型高速数码喷印设备产品的生产能力。 3-1-16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属于科技创新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现有产品在规模和技术上的进一步拓展,所应用的技术、 工艺与公司现有产品的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基本一致,具体使用的核心技术包括 了基于机器学习的密度曲线优化技术、基于色彩管理规范(ICC)的适用性优化 和扩展技术、精准运动闭环控制系统技术、精密机电控制系统技术、超大容量数 据众核并行处理技术、高速并发半色调技术、基于固定式喷头结构的 SinglePass 技术、实现高性价比的相关核心技术、色彩管理引擎以及纳米墨水配方等,属于 “高端装备”领域中的“智能制造”;其次,本次募投项目将增强公司的技术开 发实力,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及优势地位,保持公司技术和研 发水平的领先性,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实力的持续提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 规定。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具备相应的人才储备、技术储备、客户储备、产品 储备,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了尽职调 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向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 议讨论。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 2022 年 5 月 6 日 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1-17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五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 从其规定或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等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 九条、九十一条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 件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 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3-1-18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 如违反本承诺 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1-19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 的核查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由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 之日,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或其管理人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程序的情 形。 六、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 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宏华数科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会计 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宏华数科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签署日,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募投可研机构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相关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3-1-20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等是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深耕数码喷印市场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 侵犯,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等被泄露,将导致公司存在市场竞争优势下降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外销收入各年占比均超过 35%。全球纺织印花市场主要分布 在欧洲和亚洲地区,公司主要竞争对手 MS、EFI-Reggiani、Epson、HP 等外资 企业在品牌、资金、技术、市场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如果公司产品及服务 不能持续满足客户应用需求,维护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口碑,则公司会面临 较大的海外市场拓展压力。同时,若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 形势、对华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会对公司的海外市 场开发、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数码喷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主要依赖外购的风险 公司数码喷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主要依赖境外采购。未来,若公司数码喷 印设备核心原材料喷头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其供货价格出现 大幅波动、或因国家间贸易争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供货,将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疫情”), 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酵、广泛传播,致使各行业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次疫情最终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程度尚无法准确预期。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应用 市场为纺织印花市场,对应终端为服装、家纺等消费品市场,终端市场的需求变 化将传导到纺织印花市场对设备和耗材的需求。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导致终端市 场对纺织品的需求减少,叠加疫情导致的服装、家纺纺织印花等生产企业大面积 停工,必然导致公司的数码喷印设备与耗材消耗的短期下降。如果疫情在短期内 无法得到控制,将对全球纺织行业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 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3-1-21 4、存在多起专利纠纷的风险 目前,公司尚有 3 起未决的专利诉讼,诉讼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 司的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 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同时公司未来仍存在其他已授权专利被竞争对手申 请无效且被有权部门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造 成不利影响。 5、收购整合风险及其他风险 公司上市以来进行了多项收购,存在一定收购风险,主要如下: (1)收购整合风险。尽管在行业背景、产品结构、市场开发等方面公司与 被收购公司有协同基础,但双方在企业文化、社会环境和管理方式方面存在差 异,收购完成后需要审慎安排整合对接,如果整合不利、协同效应未达预期、 可能影响收购暨新业务开展的收益。 (2)开展新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参股宏华百锦及全资收购德国 TEXPA GmbH 股权后,公司将进入家纺产品生产及自动化缝制设备制造领域,该等业务 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即数码喷印设备及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在工艺技术、 生产流程、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公司存在未能及时熟悉新业 务从而导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3)商誉减值的风险。公司收购部分标的公司后,由于标的资产的评估增 值率较高,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的商誉。公司将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对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未 来由于行业不景气或标的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其未来经营状况远未达预期,则商 誉存在减值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12,133.38 万元、 21,530.67 万元和 29,930.92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0.52%、30.08% 和 31.74%,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较短,2021 年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 3-1-22 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总计的比例为 87.14%。2022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 余额继续增长至 37,844.59 万元。 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持续增加。如果 未来受到经济环境、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以及客户自身经营发展不如预期等因素 影响,导致客户的经营和付款能力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进出口国的外汇管 制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导致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或无法全 部收回上述应收账款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存货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027.38 万元、14,538.42 万元、20,531.72 万元和 23,839.52 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可能继续增加。若公司不能对存货 进行有效管理或因市场环境变化、产品更新迭代导致存货跌价,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日趋市场化,汇率波动幅度更大,公司经营业绩亦会随 之波动,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金额可能有所增长,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同时,若人民币持续升值,公司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也将被削弱, 进而影响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4、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存货占公司总资产比重基本超过 30%,两者系公 司资产的主要构成科目。报告期内,公司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均略低于 90%。 由于并且公司报告期内整体收入约 40%来自海外客户,若未来出现贸易政策、境 外经营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人员出境政策收紧、国内客户回款不善等情形,可能 会导致公司海外应收账款的回收出现不利变化进而出现资产减值。报告期内,公 司存货出现了较明显的增长。其中,库存商品从 2019 年末的约 3,200 万元增长 到 2022 年 6 月末的约 5,700 万元。若未来该等存货未能有效消化,可能会导致 公司出现存货跌价。 3-1-23 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商誉增长幅度较快,其占总资产的比重从 2021 年末的 0.89%上升至 2022 年 6 月末的 3.40%。若未来公司经营出现不利变化,可能会导 致商誉出现减值。 5、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同时销往境内外市场,目前国内外疫情的发展仍有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疫情继续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可能受到较大的不利影 响;同时公司的人员流动、项目执行、业务拓展都可能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此 外,公司应收账款、商誉等资产可能出现减值,进而导致出现全年业绩下滑 50% 甚至发行当年出现亏损的风险。 (四)募投及发行风险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 交所是否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能否同意注册,以及最终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募投项目支出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金额较大。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后,公司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 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总股本 亦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运 营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募投项目效益体现需要一定时间,同时募投项目 效益除了受项目本身运营因素外,还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等多重因 素的影响,存在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后,存在公司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1-24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以下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 (一)技术优势 公司成立于 1992 年,以纺织 CAD/CAM 起步,深耕数码喷印领域近 30 年, 形成了基于机器学习的密度曲线优化技术、基于色彩管理规范(ICC)的适用性 优化和扩展技术、色彩管理引擎、超大容量数据众核并行处理技术、精密机电控 制系统、纳米墨水配方等核心技术,涵盖了数码印花的四个重要维度,即喷印效 果一致性、运行稳定性、高速运行和高性价比,为公司长期保持技术先进性提供 了有效保障。公司基于上述核心技术开发的主要机型,在性能指标和综合竞争力 等方面均已达到国际竞争水平,已与国际同类产品进行全球化市场竞争。 (二)研发优势 公司研发人员占比较高,是科技部批准的“国家数码喷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依托“纺织品数码喷印系 统及其应用”、“超高速数码喷印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分别于 2007 年和 2017 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凭借强 大的研发实力、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深厚的行业经验,公司承担或参与了国 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项目 5 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4 项、国 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1 项;主导或参与起草了 3 项行业标准和 3 项浙江制造团 体标准,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 (三)规模优势 公司作为国内较早从事数码喷印设备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是行业内扎 根较深、技术经验较为丰富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喷印设备销售规 模位于行业前列,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相比,具备较强的规模优势,公司凭借规模 采购优势利于降低公司产品单位成本,进而实现原材料的稳定采购。此外,公司 凭借前期的设备销售,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后续通过耗材销售、技术支 持等良好的客户服务,保持与客户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 的行业地位,实现市场占有率的稳步提升。 3-1-25 (四)品牌优势 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建立了稳定、高效的产 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体系,其科技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级、科技部、省市级等奖项, 具有较高的行业认知度和美誉度。公司曾被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印花技术专业委员 会评为年度中国印花行业最佳供应商,凭借优质的产品性能、稳定的技术支持和 良好的售后服务,得到客户广泛认可,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五)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凭借良好的信誉、稳定的产品质量、先进的技术水平、及时到位的技术 支持,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包括杭州万事利丝绸数码印 花有限公司、如意集团、鄂尔多斯、美欣达等知名企业。同时,公司凭借多年深 耕纺织数码喷印市场优势,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数码印 花设备和耗材的组合产品,随着公司数码喷印设备销售的逐年增加,公司设备市 场保有量规模也随着扩大,公司通过配套耗材、后续设备系统升级、客户应用技 术支持等全方位服务,进一步提高了客户对公司数码喷印设备及耗材的黏性,从 而强化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 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向贵所推荐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庄玲峰 项目协办人: 王金姣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潘 锋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7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马齐玮和庄玲 峰担任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 荐代表人,负责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 市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马齐玮 庄玲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本公司马齐玮和庄玲峰任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现根据《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相关要求,对马 齐玮和庄玲峰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庄玲峰均熟练掌握保 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在审项目情况: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马齐玮除担任本项目签字 保荐代表人外,担任了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庄玲峰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担任了浙江雅 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3、最近三年内,马齐玮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曾担任宁波德昌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庄玲峰曾担任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 发行股份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4、最近三年,马齐玮先生、庄玲峰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庄玲峰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 3-1-29 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3-1-30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庄玲峰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