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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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
师对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
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
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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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
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上述提示性公告载明根据政府部门疫情防控相关政策
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所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
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通讯会议
方式。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均未
发生改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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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为上海市秀文路908号B座15F,并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通讯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6日15时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洪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2年5月6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为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
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以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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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2,202,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917%。
上述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公司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2、 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0,44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84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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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 《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4 《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 《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6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7 《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8 《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9 《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1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监票人、计票人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包括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投
票)具体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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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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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表决通过。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5、《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6、《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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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8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9、《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62,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99.8752%;反对139,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3624%;反对139,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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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02,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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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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