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艾为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4-15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公平披
露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
件”、“信息”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按规定及时报
送证券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
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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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
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
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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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
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披露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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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
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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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又称为“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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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计:
(一)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上交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决议;(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
说明的意见和决议;(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
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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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
全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具体内容和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
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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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
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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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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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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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及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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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将相关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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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
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
信息。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
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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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下属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必须是已
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
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
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
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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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与查阅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下属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事务
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
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
有关财务资料。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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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
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
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
采取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对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及子公司业务情况,制定
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细则,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
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件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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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
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应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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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
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
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内容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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