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1-08-0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华
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
纳药厂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96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2,427.00 万元,扣除
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6,861.5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65,565.4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字(2021)2-1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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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65,565.48
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38,213.00 万元,公司对
2020 年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
行调整,对于缺口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
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
原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用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年产 1000 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
1 手性药物 25,000 6,152 2,900.06
设项目(一期)续建
年产 1000 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
2 手性药物 21,000 13,931 6,567.09
设项目(二期)续建
年产 30 亿袋颗粒剂智能化车间建设项
3 华纳药厂 35,000 35,000 16,499.04
目
中药制剂及配套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
4 天然药物 20,000 20,000 9,428.03
目
5 药物研发项目 华纳药厂 74,546 63,130 30,171.25
合计 175,546 138,213 65,565.48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系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小于原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
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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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均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净额,结合公司
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系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小于原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华纳药厂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3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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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 冰 瞿孝龙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