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2021-08-06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1-003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湖南华纳大药厂
手性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性药物公司”)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实
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
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96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35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30.8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24,270,000.00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5,654,751.4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2-1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已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年产 1000 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设
1 25,000 6,152
项目(一期)续建
年产 1000 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设
2 21,000 13,931
项目(二期)续建
3 年产 30 亿袋颗粒剂智能化车间建设项目 35,000 35,000
4 中药制剂及配套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20,000 20,000
5 药物研发项目 74,546 63,130
合计 175,546 138,213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
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
资子公司手性药物公司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手性药
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
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后)
公司
1 药物研发项目 公司
手性药物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手性药物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
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
所面临的风险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与手性药物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新增手性药物公司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前述子
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手性药物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实
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
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新增手性药物公司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手性药物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实
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
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新增手性药物公司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
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
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纳药厂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