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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纳药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
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置换已由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374
 号),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
 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