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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纳药厂: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6-01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3-030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
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6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0.82 元,
共计募集资金 72,427.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5,565.4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19 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
项目“药物研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00000043391000003,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变更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98980054581),并注销
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2)。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投项目“药物研发项目”的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800000043391000003,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已注销,其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甲方以存单/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
单/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
单/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哲、黄艺庭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