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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02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瑞可达
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
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汇报摊薄填补的具
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栾大龙、苏文兵、张超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