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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3-02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行业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
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
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行现金分红。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本规划的决策、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
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 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
事会的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
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
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
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
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