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齐鲁华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0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2-019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基础制度及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
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
行专项审计;
(三) 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 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 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
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 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经营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
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 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经监事提议,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邮)。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案的原因;
(二) 提案的议题;
(三) 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 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会议对关
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表决、
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表决。
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音频、传真等方式进行,由监
事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
项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
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
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 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 会议日程;
(五) 会议发言要点;
(六) 会议决议结果;
(七)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
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
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
面许可。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
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