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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齐鲁华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0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2-031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其他各项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登记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回购股份、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等;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二十)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
                容;

      (二十四)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附件一),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
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
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悖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