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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齐鲁华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2022-10-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齐鲁
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华信”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齐鲁华信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高科”)业
务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全资子公司华信高科贷款融资计划,齐鲁华信为全
资子公司华信高科向有关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目前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
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本次授权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13.65%。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对外担保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齐鲁华信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