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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基康仪器: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30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2-059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3
号》”)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临时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价格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
露了《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公告
编号:2020-049),股权激励第一次、第二次行权价格由 1.50 元/股调整为 1.36
元/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等待期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届满(因公司处于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审核过程中,故此前未办理行权事
项),第三次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由 1.36 元/股调整为 1.07 元/股。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审议程序及内容符
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1
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价格。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等待期内,公司及激励对象(除离职外)
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行权遵循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要求,本次共 15 名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要求,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对本次行权安排的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以 1.07 元/股的行权价格行权,对应股票期权
的行权数量为 2,258,182 股。


    三、《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审议
程序及内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计划》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在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注销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股
票期权的事项。



                                    2
    四、《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议案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股东大
会审议。


                                               监事签字:
                                               邹勇军(监事)
                                               侯新华(监事)
                                                赵翠(监事)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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