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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基康仪器: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2-057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
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
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
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若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在需要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依据《基康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
如回购股份涉及注销,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
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
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
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
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1%,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
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
价增持公司股票 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
薪酬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
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
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
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
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
到上限。


    四、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
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内
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
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
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
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
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