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3-006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 6.5 元/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115,812 股,不超过 2,231,62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1.57%,根据本 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 7,252,778 元- 14,505,558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 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经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4.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拟回购股份数量区间及用途,如本次回购达到数量上限,公司股权结 构变动情况为: 回购实施前 回购完成后 类别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1.有限售条件股份 87,402,157 61.60% 87,402,157 61.60% 2.无限售条件股份 (不含回购专户股 52,095,619 36.72% 49,863,995 35.15% 份) 3.回购专户股份 2,383,636 1.68% 4,615,260 3.25% ——用于股权激励或 2,383,636 1.68% 4,615,260 3.25% 员工持股计划等 ——用于减少注册资 - 0.00% - 0.00% 本 总计 141,881,412 100.00% 141,881,412 100.00% 如按本次回购数量下限计算,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 回购实施前 回购完成后 类别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1.有限售条件股 87,402,157 61.60% 87,402,157 61.60% 份 2.无限售条件股 份(不含回购专 52,095,619 36.72% 50,979,807 35.93% 户股份) 3.回购专户股份 2,383,636 1.68% 3,499,448 2.47% ——用于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 2,383,636 1.68% 3,499,448 2.47% 划等 ——用于减少注 - 0.00% - 0.00% 册资本 总计 141,881,412 100.00% 141,881,412 100.00% 注:上述回购实施前所持股份情况以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 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 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4.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 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 股份,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 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 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