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基康仪器: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3-012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础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9 号,基康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300 万股,发
行价格 6.50 元/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高
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股份增减持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蒋小钢及其亲属蒋小放、蒋丹棘、蒋颖承诺
(1)基康仪器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康仪器在北
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基康仪器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若因基康仪器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基康仪器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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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
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
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基康仪器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基康仪器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基康仪器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基康仪器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基康仪器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康仪器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基康仪器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若因基康仪器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基康仪器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
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个月内卖出
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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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
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基康仪器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基康仪器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基康仪器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基康仪器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北京新华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自基康仪器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康仪
器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基康仪器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基康仪器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基康仪器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公司通过北
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
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
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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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基康仪器所有,
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基康仪器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基康仪器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基康
仪器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股份增减持承诺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持股数 锁定持股
序号 股东姓名 原锁定期截止日 延长后锁定期截至日
量(股) 比例
1 蒋小钢 40,285,000 28.39%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2 北 京 新 华 基 康 投 8,045,000 5.67%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资管理有限公司
3 蒋小放 5,110,000 3.60%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4 蒋丹棘 4,413,000 3.10%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5 蒋颖 2,000,000 1.41%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6 沈省三 4,627,000 3.26%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7 尤为 5,200,000 3.67%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8 李贯军 3,558,000 2.51%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9 赵初林 1,840,000 1.30%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0 邹勇军 4,475,217 3.15%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1 侯新华 1790000 1.26%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2 吴玉琼 901,137 0.64%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3 张绍飞 690,054 0.49%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4 赵鹏 571,385 0.4%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15 于雷雷 460,000 0.32%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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