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42 号 致: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河北润农节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 告编号:2022-030),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 13: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2 法律意见书 长薛宝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32,926,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89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22,409,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86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1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4.026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1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除独立董事兰才有、 俞放虹之外的其他 6 名董事(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独立董事兰才有、俞放虹缺 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受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影 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1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5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10,515,57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 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对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132,925,2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10,515,57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7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