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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润农节水: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3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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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30 号




      致: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河北
      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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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河北润农节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14:00 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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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102 国道南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宝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
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
业厅(网址:https://inv.chinaclear.cn)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
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 15:00 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23,840,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0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共计
122,409.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629%。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 月 30 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30,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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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30,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
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19,310,0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6%;4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5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1,383,4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06%;4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薛宝松、李明欣、薛丽霞、薛丽超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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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123,840,6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3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123,793,1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4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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