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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添燃气: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2-048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66,946,141.8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5,503,513.7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34,50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1,725,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
利润水平及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就 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该权益分派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
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监事会同意《2022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
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
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且应保证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
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
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实施的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前述第
(三)款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
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董事会秘书信箱等)听取、接受
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
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分红回报规划。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