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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义招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2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2-033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监事
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
设置监事会办公室的,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或股东大
会授予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
北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或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送达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召开监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或其他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监事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会议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并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解释。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