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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义招标:承诺管理制度2022-04-22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2-037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承诺
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
理,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
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
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
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
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除因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
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
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
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
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