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国义招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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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2)0073 号
致: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莫丽斯律师、张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
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议案》及监事会决议
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
议案》、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共十五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上刊
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实施,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611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72】%。本所律师已
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180.1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9、《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议
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
对参与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9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1,000】股;反对【600】股;弃权
【0】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62,9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2,9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2,9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2,9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
决策的议案》
同意【62,9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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