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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义招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1-19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3-006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定(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
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
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
要求。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
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中期报告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
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季度报
告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
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
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
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
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
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
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
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
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决议公
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
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如有)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
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按照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
有关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变更后的安排应当符合设置时的规定。公司
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中出现重大变化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
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督
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
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
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
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
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
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
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
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履
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及其相关备查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
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反馈、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
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保荐机构或北交所咨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北交所申请豁免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
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