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祥科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2-08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6 号),青岛
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4,23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00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新金泰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青岛恒业海盛经济信息咨询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业海盛”)、青岛海纳兆业经济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海纳兆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杰、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董事杨衍霖、刘艳霞、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庆、薛艳
艳、李锴、孙轶炜、吴洲凯、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桂华、持股 10%以上
股东和董事黄暹才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恒业海盛、海纳兆业承诺如
下: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
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企业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
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
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本企业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企业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
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
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所得
金额相等的部分。
6、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
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杰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
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
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
司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公
司。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董事杨衍霖、刘艳霞、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庆、
薛艳艳、李锴、孙轶炜、吴洲凯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
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
司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公
司。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桂华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
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
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
司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公
司。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10%以上股东和董事黄暹才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
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
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
司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
的部分。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二、公司相关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收盘,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恒业海盛、海纳兆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杰、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的其他董事杨衍霖、刘艳霞、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庆、薛艳艳、李锴、
孙轶炜、吴洲凯、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桂华、持股 10%以上股东和董事
黄暹才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持股数 锁定持股比 原锁定期截 延长后锁定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例 止日 期截止日
青岛新金泰达经济 2023 年 12 2024 年 6 月
1 44,489,000 45.38%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月 29 日 29 日
青岛恒业海盛经济
2023 年 12 2024 年 6 月
2 信息咨询企业(有限 2,500,000 2.55%
月 29 日 29 日
合伙)
青岛海纳兆业经济
2023 年 12 2024 年 6 月
3 信息咨询企业(有限 2,500,000 2.55%
月 29 日 29 日
合伙)
2023 年 12 2024 年 6 月
4 李桂华 882,000 0.90%
月 29 日 29 日
2023 年 12 2024 年 6 月
5 黄暹才 8,430,000 8.60%
月 29 日 29 日
其中,魏增祥通过金泰达、恒业海盛、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魏杰通
过金泰达、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杨衍霖通过金泰达、恒业海盛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刘艳霞通过金泰达、恒业海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德庆通过金泰达、
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薛艳艳通过金泰达、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李锴通过金泰达、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孙轶炜通过金泰达、海纳兆业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吴洲凯通过海纳兆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