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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德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22-07-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20109-04 号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泰证券”或“获授权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青岛
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
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发行与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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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2.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

     3.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
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中泰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4.06 元/股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向网上投资
者超额配售 375.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
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1.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
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情况择机确定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如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 3,75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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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与中泰证券签署了《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中泰证券超额配售
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自发行人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
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截至 2022 年 7 月 7 日日终,中泰证券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
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3,750,000 股,买入股票数量与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
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15,047,942.66 元(不含过户费、
经手费),最高价格为 4.06 元/股,最低价格为 3.91/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4.01
元/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中泰证券签署的《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承销协议》中,发行人授予中泰证券实施
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
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泰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
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
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情况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
的方式获得。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获授权主承销商共同签署的《青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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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延期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
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实际获配数     延期交付数       非延期交付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号                                    量(股)       量(股)       数量(股)     安排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
 1                                    1,152,593       902,593         250,000       6 个月
       司
 2     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            1,000,000     6 个月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
 3                                     851,667        851,667             /         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犀牛之星信息股份有限公
 4                                     709,723        709,723             /         6 个月
       司
       青岛从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5                                     576,295        576,295             /         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杭州奥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                                     425,833        425,833             /         6 个月
       合伙)
       青岛晨融鼎合私募股权投资基
 7                                     283,889        283,889             /         6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      3,750,000        1,250,000       /

      获授权主承销商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股票发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2 年 6
月 20 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及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46802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3,750,0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
决策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
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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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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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刘     媛




                                            承办律师:
                                                               侯化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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