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德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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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502 号
致: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2 年 8 月 3 日召
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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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青岛
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会议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青岛泰德
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
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30 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
10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22 年 8 月 3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就《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所列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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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7 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4,236,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0%。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7 月 29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共 4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93,659,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57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
2、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青岛泰德汽车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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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4,236,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4,236,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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