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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
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资料进行
存档,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
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
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
关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妥善保
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