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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龙竹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
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
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
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
应归人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通
过后生效。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