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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
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破产重整以及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
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
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
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内容应具体、
明确、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对承诺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
决。上述承诺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
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并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