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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8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
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
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
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改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
议代为履行职责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
事会主席1名,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进行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
容主要为: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临时会议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
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
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
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一名监事不
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
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
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
方式);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