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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3-18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
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
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
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除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现金支出等事项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析企业价值考虑,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
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严格执行本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监事会对董
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并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