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公 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15: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5 日 15:00 至 2022 年 4 月 6 日 15:00 期间。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521,27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0,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46,791,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7%。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叶学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4,2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4,2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4,2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4,2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91,857 股,同意 46,791,8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4,2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