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以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 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 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披露平台刊登了《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以下简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人、年 度股东大会提前 20 天通知,及通知内容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15: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15:00—2022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8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236,8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266,5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47,503,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503,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5,82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503,386 股,同意 47,481,386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5%;反对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股数 2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待 审议的议案一致,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2021 2022 5 10 : 501 9 11 12 :200120 : 86 21-20511000 86 21-20511999 :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