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龙竹科技: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2-12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告编号:2022-162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或“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权激励方案》,计划于 2016-2018 年三年间以发行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
予总规模 100 万股的激励股票,分三期实施,其中 2016 年授予不超过 30 万股的
股票,2017 年授予不超过 30 万股的股票,2018 年授予不超过 40 万股的股票。
前两期于 2017 年、2018 年实施完毕。
2、2018 年 12 月 28 日,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决定对尚未实施的第三期的股权激
励的股票来源方式进行变更,即用回购股票的方式代替发行股票的方式。
3、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3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39,388,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222,716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冯磊、王晓民、刘贤安回避表决。
4、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及核查意见,均同意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50 万股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
告编号:2020-134)、《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
135)、《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暨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136)。
5、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激励股票的行权条件有两项,一是公司完成当
年预定的业绩目标时,方能启动公司当年的股权激励,并于次年实施(即 2015
年销售额目标 1.1 亿元,税后净利润 1000 万元;2016 年销售额目标 1.5 亿元,
税后净利润 1500 万元;2017 年销售额目标 1.9 亿元,税后净利润 2000 万元);
二是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只有在上一年度业绩考核符合要求
的员工,方有权参与当期激励股份的认购。”的内容,在满足前述条件后,公司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限制性
股票登记。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
号:2020-146)。
二、关于《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方案“五、股权激励具体方案”之“(四)锁定期 激励对象自取得
本激励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时,本次股票激励对象因本次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
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的规定,因需满足业绩考核条件方可授
予,因此解除限售未设置考核指标,限售期满即可解除。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2022 年 12 月 1 日限售期届满。公司于锁
定期内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公
司对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
65.65 万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 人,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数
量为 65.65 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
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 日
2、授予价格:1.80 元/股
3、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14 人
4、解除限售明细表:
本次实际可
经权益分派 本次解除限
实际可解除 解除限售的
序 调整后获授 售的股票占
姓名 职务 限售数量 股票占目前
号 的股票数量 其已获授数
(股) 总股本的比
(股) 量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1 王晓民 130,000 25,498 19.61% 0.0172%
财务总监
2 张丽芳 董事会秘 13,000 3,250 25.00% 0.0022%
书
原董事、
3 冯 磊 325,000 0 0.00% 0.0000%
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68,000 28,748 - 0.0194%
二、核心员工
1 李永茂 核心员工 39,000 39,000 100.00% 0.0263%
2 胡 敏 核心员工 32,500 32,500 100.00% 0.0220%
3 蔡圣淮 核心员工 26,000 26,000 100.00% 0.0176%
4 李新民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5 叶连丹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6 刘明华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7 游 俊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8 郑文林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9 连建庭 核心员工 13,000 13,000 100.00% 0.0088%
10 罗宜麟 核心员工 6,500 6,500 100.00% 0.0044%
11 赵明德 技术骨干 6,500 6,500 100.00% 0.0044%
核心员工小计 188,500 188,500 - 0.1273%
合计 656,500 217,248 - 0.1467%
注:1.激励对象王晓民、张丽芳及冯磊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
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议案内容,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对象未发生《股权激
励方案》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要求,《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股
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
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方案》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期解限售事宜。
3、律师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全
部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
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解除限售
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方案授予激励股份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