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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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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公
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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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6: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
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5,662,97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2,469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57,245,44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6%。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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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327,849 股,同意 3,289,924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8.86%,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14%;弃权股
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44,544 股,反对股数 37,925 股,
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327,849 股,同意 3,289,924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8.86%,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14%;弃权股
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44,544 股,反对股数 37,925 股,
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7,139,783 股,同意 57,101,85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99.93%;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弃权
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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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327,849 股,同意 3,289,924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8.86%,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14%;弃权股
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44,544 股,反对股数 37,925 股,
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327,849 股,同意 3,289,924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98.86%,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14%;弃权股
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44,544 股,反对股数 37,925 股,
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7,245,447 股,同意 57,207,52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99.93%;反对股数 3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弃权
股数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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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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