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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达自控: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7-19  

                        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2-084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
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