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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达自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6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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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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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

年8月15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了《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2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科达自控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付国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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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4 日 15:00-2022

年 8 月 15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付国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数 45,889,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52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其

中,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76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989%。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上述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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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审议

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

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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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认定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3.《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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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激励对象付国军先生、伊茂森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的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制定<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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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

议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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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联股东付国军、李惠勇、李更新、高波、任建英、牛建勤、段

克非、季金荣、温晋忠、张志峰、张永红、张飚、陈浩、太原联盈科

创投资部(普通合伙)、常青、齐润平、张云英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70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14,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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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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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余 丹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