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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达自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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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huaj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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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华律字(0825-27)号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余丹、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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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

年8月30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了《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2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科达自控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付国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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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9 日 15:00-2022

年 8 月 30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付国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数 37,332,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4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其

中,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0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113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上述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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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审议

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

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7,332,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仟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7,332,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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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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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余   丹




                                            殷婷婷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