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科达自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华律字(0825-27)号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余丹、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
年8月30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了《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2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科达自控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付国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9 日 15:00-2022
年 8 月 30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付国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数 37,332,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4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其
中,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0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113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上述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
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审议
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
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7,332,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仟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7,332,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余 丹
殷婷婷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