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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科达自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0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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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华律字(1027-81)号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科达自控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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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1

月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刊登了《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2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科达自控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付国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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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31 日 15:

00-2022 年 11 月 1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付国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2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40,056,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00%。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

投票结果,其中,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5,893,1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

验,上述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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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审

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

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滨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肆仟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56,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关于修订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56,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关于授权张淑珍办理公司工商信息变更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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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40,056,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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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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