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浙江大农: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3-15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农”或“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浙江大农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大农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01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7.50元/股,发行股数18,683,33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40,124,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801,886.79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323,110.71元。截至2022年12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2〕72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东亚前海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共
计人民币501.76万元,拟置换501.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高压柱塞泵及泵组系统产品扩产项目 501.76 501.76
合计 501.76 501.76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580.19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
12月22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81.13万元(不含增值税),
拟置换481.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88.68 188.6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5.09 165.09
3 律师费用 127.36 127.36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
合计 481.13 481.13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
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273号),报告意见认为:浙江大农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
大农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亚前海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东亚前海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欣 冯卫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