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3-0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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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证公告〔2021〕13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
〔2023〕1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
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
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经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没有
任何隐瞒、虚假、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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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备案及公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议案中明确了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低于 1,000,000 股且不超过 8,000,000 股(含本
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 9,200,000 股(含本数,全额行
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
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不超过 1,200,000 股)。
2022 年 6 月、2022 年 12 月和 2023 年 2 月,发行人与德邦证券分别签署了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
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
协议补充协议》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
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明确授予德邦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
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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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德邦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1.00 元/股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T 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2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
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股票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
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120.00 万股)。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德邦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
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1.00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800.00 万股的基础
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20.0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
扩大至 920.00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6,377.00 万股增加至 6,497.00 万股,发行
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4.16%。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0.00
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80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8,800.00 万元,
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0,1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544.1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575.8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德邦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德邦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发行人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 11.00 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20.00 万
股,其增发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德邦证券已共同签署《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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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实际获配股数 延期交付股数 非延期交付 限售期
战略投资者名称
号 (股) (股) 股数(股) 安排
1 宁波贝恩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335,000 251,250 83,750 6 个月
2 宁波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35,000 251,250 83,750 6 个月
3 余姚市扬天塑料有限公司 350,000 262,500 87,500 6 个月
上海橡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橡红贝寅研究精选 1 号私募 100,000 75,000 25,000 6 个月
证券投资基金)
5 领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310,000 232,500 77,500 6 个月
余姚市工业(中小企业)投资发
6 170,000 127,500 42,500 6 个月
展有限公司
合计 1,600,000 1,200,000 400,000
发行人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
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
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递延交付股票,符合《管理
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57413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1,20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0.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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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管理细则》《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
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
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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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明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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