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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舜宇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0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贺宗
贵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
我们认为贺宗贵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范依
清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
我们认为范依清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董
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
我们认为董云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张
映丽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
况,我们认为张映丽女士具备《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五、《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育新、尤敏卫、周晓莺
                                                      2023 年 4 月 12 日